法律分析:1.“期初"、"期末"栏。本表的"期初金额"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的"期末金额"栏的所有数字填列。假如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的各项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期初金额"栏内,以保持口径可比。本表的"期末金额"栏的各项数字,应根据有关项目本期末的数字填列。
2."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银行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期末银行存款支出户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