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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赔偿方式谁来选择

2024-07-09 来源:爱问旅游网

财产险赔偿方式在合同中是会进行约定的,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也叫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它是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的。适用于计算不定值保险中不足额保险的赔偿。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方式的特点。当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当保险金额比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高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只是多交了一些保费,多交保费部分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并不给付保险金;当保险金额少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就得不到完全的赔偿。

(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叫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赔偿时,把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大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或者刚好等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全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额外的保险金。因此,当财产是部分损失时,这种保险对家庭来讲是十分经济的投资。

(三)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险人在财产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计算赔款方式。这种赔偿方式一般在农作物收获保险中被广泛采用。保险赔偿额是农作物收获量与保险所保障的收获量相差的欠收价值。

一、财产保险合同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二、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一)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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