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半年备案一次,也就是一年两次。
在办理异地安置住院就医登记手续时,可在安置省(直辖市)内国家公布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家、一年可变更二次。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该人员自登记之日起,即可到选定的就医地定点机构就医。
异地就医办理手续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以及社会保险保障卡前往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
3、选择异地就医的结算方式;
4、可选择直接刷卡结算或者先自行垫付后报销;
5、选择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可选择2到3家医院;
6、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信息;
7、将参保人的信息上传到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