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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24-07-09 来源:爱问旅游网

法律主观:

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主要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以及重要领导责任者。该种区分是根据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或者损失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进行区分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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