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字和组织;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有关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