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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

2024-07-11 来源:爱问旅游网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条件要求。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与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以及代建工程的开发。

法律分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格化和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应当确定企业的名称,没有名称就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是使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依其形态的不同而有差异。一般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决策机构,即形成企业的意志、决定企业重大事务的机构,它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经理:董事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执行机构,即负责贯彻执行决策机关的决议、指示,经理是受董事会聘用、具体管理企业日常业务活动的机构。监事会,监事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督机构,即对企业执行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至2名监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任何一个企业一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包括自有的或租赁的经营场所。其次,企业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企业法人的固定地址,不能是游动性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拥有资本。注册资本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济实力。为保证投资开发房地产的能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适应房地产开发的规模,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具有相当水平的会计、统计、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经济管理人员和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比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述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等级划分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要业务: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可将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开发,也可将土地和房屋分开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的主要业务有:

1、土地的开发与经营。

企业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既可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

2、房屋的开发与经营。

房屋的开发指房屋的建造。房屋的经营指房屋的销售与出租。企业可以在开发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可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企业开发的房屋,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

4、代建工程的开发。

代建工程的开发是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特点: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生产经营与施工企业不同。其经营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发经营的计划性。

企业征用的土地、建设的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按照规划、征地、设计、施工、配套、管理“六统一”原则和企业的建设计划、销售计划进行开发经营。

2、开发产品的商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全部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按照供需双方合同协议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作价转让或销售。

3、开发经营业务的复杂性。

所谓复杂性包括两个方面:

(1)经营业务内容复杂。企业除了土地和房屋开发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

(2)涉及面广,经济往来对象多。企业不仅因购销关系与设备、材料物资供应单位等发生经济往来,而且因工程的发包和招标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发生经济往来,还会因受托代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等与委托单位和承租单位发生经济往来。

4、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

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另外,上述每一个开发阶段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加上开发产品本身的造价很高,需要不断地投入大量的资金。

5、经营风险大。

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结语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根据注册资本、经营年限、建筑面积等条件进行分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土地开发与经营、房屋开发与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以及代建工程的开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特点包括计划性、商品性、复杂性、涉及面广、长周期和大投资额,同时也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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