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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到负责处理小区绿地被占问题的部门?

2024-07-12 来源:爱问旅游网

小区绿地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不能私有化。如果有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投诉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

1、用小区绿地可以去物业公司投诉或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园区内的绿地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不能私有化,投诉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手段和途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一)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专用章。(三)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专用章。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确定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不归开发商,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得私有化。如果遇到私有化问题,您可以向物业公司投诉或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投诉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有效手段和途径。保护小区绿地的共有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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