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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营业厅协议书

2024-07-16 来源:爱问旅游网

 

合作营业厅协议书

 

甲方:                                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开户行帐号: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协议双方为适应目前快速发展的个人移动通信市场,更好地吸引客户、发展客户和服务客户,就乙方向甲方申请开办合作营业厅一事进行友好协商,兹签定如下协议:

  1. 协议标的

1)名称:中国                 营业厅

2)处所:位于       县(市、区)       镇(乡)        

    (街)       号。

3)场地:门面      间,面积约为        2

4)内容:A、内外部装潢、CIS标识、硬件设施、上墙框匾、店容店貌及各种移动业务宣传演示物品;B、从业人员仪容仪表、文明礼貌、业务素质、业务水平、业务学习及业务培训;C、业务咨询、业务受理、客户接待、终端维修、配合促销、业务宣传;D、经营者的管理水平、经营业绩及提升标的价值的措施和力度。

  1. 协议方式

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要求开办合作营业厅书面申请,同时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银行开户帐号,并提出拟开办的合作营业厅营业用房处所的建议,由甲方负责该拟开办的合作营业厅的实地考察。符合开办条件且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向甲方交纳信用保证金,同时上报甲方上级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由乙方负责委托甲方指定的装璜单位按甲方指定时限和要求完成营业厅装潢,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应依甲方指定的时间开业。开业后,甲方对乙方进行等同于甲方自有营业厅的管理,但乙方在性质上仍属于甲方的业务代销(办)商,乙方同甲方之间的每日(每月)单式、报表、款额往来的具体操作办法同甲方特约代销点。

三、  协议期限

                   日至                  日。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与合作营业厅营业用房的所有权人签定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
  2. 该合作营业厅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由甲方为主办理,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并提供必要协助。
  3. 甲方负责合作营业厅整套代销营业系统的配置、安装和升级,并承担所有系统的联网及其数据电路的费用。但该系统用计算机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甲方定期为乙方提供经营、服务及宣传用的相关物料。
  5. 甲方定期为渠道提供培训。
  6. 甲方采取赊销或买断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各种卡类物品;若采用赊销方式,则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押金,并进行卡类物品库存管理,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提供的卡类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控制,并有权根据乙方信用度情况随时取消赊销方式。
  7.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办的合作营业厅进行业务管理和服务考核,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按照附件《台州移动合作营业厅管理办法》和《台州移动合作营业厅服务代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 甲方有权根据考核情况,在协议期限内作出取消乙方合作经营资格同时解除本协议的决定,甲方只退还乙方信用保证金,且由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解除本协议后,该合作营业厅营业用房的使用和处置权以及该合作营业厅整套代销营业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过问、处置或再使用;乙方原先负责的外部门面装修和内部店堂装潢设施由乙方在解除本协议之日起的        天内按自装修验收合格之日起每月112的折旧率必须折价给甲方。
  9. 甲方承诺根据乙方实际放号量、销售卡类物品数量、新业务和综合业务受理量及经营业绩给予相应的放号酬金、卡类物品销售酬金、新业务和综合业务代办酬金。各类酬金标准由甲方根据其上级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实行。若遇促销活动或甲方上级公司政策性调整,甲方有权变更上述酬金标准和奖励措施,且按变更后的新政策执行。酬金支付方式由甲方制定执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其酬金支付方式。甲方每月对乙方的代办业务质量予以考核,考核的方式与代销点相同。
  10. 甲方每月根据对乙方的考核结果,给予服务代理费,若考核结果达到满分,则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      元,考核得分每降低1%,则扣     元,每超过1%,则加    元。
  11. 甲方对出借给乙方的设备工具物料统一登记造册,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根据出借记录收回相关设备工具物料,若发现丢失或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在甲方处一次性设立信用保证金        万元,交纳 日期为                  日至                  日,退还信用保证金的期限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的6个月以后。乙方向甲方买断数字移动电话SIM     张,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     万元,购买价格按50/张计算。

2、房租费每年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由乙方承担。该店面房水、电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3、门面装修和内部店堂装潢乙方负责监督装璜进程,并对装璜质量严格把关,且该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及装修原因导致的房屋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营业厅内功能区齐全,且营业区位于营业厅核心位置,营业区面积占30%,客户休息区面积占20%。营业厅内固定墙面只能宣传甲方移动业务,不得宣传除甲方移动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5、乙方自行负责合作营业厅的人员招聘,且须确保每天有2个以上的营业台席对客户开放,受理移动业务要求一台清。合作营业厅营业员的劳动用工关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一切经营开支,包括人员工资、通信费用、清洁费以及各种税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招聘新的营业员须经甲方同意,并将其个人资料报备甲方存档,且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考试成绩及格后方可予以上岗。

7、乙方自行负责该合作营业厅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生产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8、乙方的服务严格按照《台州移动合作营业厅服务规范》的要求进行。

9、乙方一切从业人员严禁有泄露客户资料和客户通信信息等违    法违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且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0、乙方须确保甲方赊给的各种卡类物品的安全,由乙方(含乙方营业员)原因引起的卡类物品损坏、丢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资费标准,不得高价出售、低价倾销,引起市场混乱。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2、乙方有权自行开展甲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促销活动,但在促销活动开展前须向甲方递交书面请示报告,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否则甲方不予以承认,由此造成的协议双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乙方不得将本合作营业厅内的移动号码、各种卡类物品等放到本县、市、区和其它县、市、区的其它任何包括甲方及其竞争对手各种营销渠道在内一切营业网点进行销售,禁止销售向甲方直接进货外的其他任何网络产品。

14、在协议期限内,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甲方,且由此造成的协议双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终止后,该合作营业厅营业用房的使用和处置权以及该合作营业厅整套代销营业系统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过问、处置或再使用;乙方原先负责的外部门面装修和内部店堂装潢设施由乙方按自装修验收合格之日起每月112的折旧率必须折价给甲方。

六、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不按照乙方的实际放号量、业务受理量和考核业绩给予相应的业务酬金,偿付违约金壹万元,并兑现相应款额的酬金。
  2. 乙方逾期不支付或超期支付信用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关闭该合作营业厅,并且由此造成的协议双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偿付违约金壹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信用保证金中直接扣取,不足部分,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诉讼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开业;

  1. 乙方经营未经甲方许可的其他移动通信运营商网络产品、业务和未经甲方许可的其他移动通信运营商产品、假冒伪劣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及其零配件、违规违法产品以及与移动通信行业无关的商品等;
  2. 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13条;

4)乙方变更合作营业厅的经营用途;

  1. 乙方擅自将合作营业厅转租、转让或转借;
  2. 乙方擅自停止或变相停止合作营业厅营业;
  3. 乙方与购机入网客户发生严重消费纠纷,被有关新闻媒体曝光;
  4. 因乙方的行为致使甲方权益受损害的;
  5. 因乙方偷税或漏税问题而遭国家机关处罚或涉诉的;
  6. 乙方一切从业人员有泄露客户资料或客户通信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者;
  7. 乙方被考核为不合格;
  8. 乙方其它一切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甲方声誉的行为。

七、  其它

  1.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中知悉的甲方的客户资料、酬金标准、促销方案等所有信息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恶意使用或予以披露;否则,应偿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2. 若甲方因该营业厅或乙方原因对外承担了有关责任的,甲方有权金额向乙方追偿,追偿的有关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有权组织甲方、乙方和装潢公司三方,评估装潢总造价,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本协议附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4. 附件1与附件2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注:附件1:《台州移动合作营业厅管理办法》;附件2:《台州移动合作营业厅服务代理考核办法》)
  5. 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共同做好移动通信网络产品的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推广工作。
  6. 未尽事宜,依甲方业务规定实行。
  7. 若甲方上级部门对本协议所涉事项有新规定,依新规定执行。
  8. 乙方须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作为本协议附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9. 本协议书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0.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期满自然失效。若需继续执行,须另行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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