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需登记,不登记无效。居住权可通过合同设立,但需登记机构确认。不动产登记簿是确认居住权的依据。居住权合同签订后需申请登记,登记时设立。部分居住权需在合同和登记簿上明确。居住权消灭需及时注销登记。根据《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需申请登记。
法律分析
认定居住权,应当看登记机关是否有登记。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是不发生居住权效力的。
设立居住权的途径之一是通过住宅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再按照订立的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居住权的根本依据。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是指将设立居住权的事实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后,居住权并未设立,当事人需持居住权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设立居住权的情况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仅就住宅的部分设立居住权,应当在居住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明确。
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拓展延伸
居住权的法律认定与保障措施
居住权的法律认定与保障措施是指在民法典中,对于个人或家庭在特定房屋或土地上的居住权利如何进行认定,并且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认定通常涉及居住权的主体、范围、条件等方面的规定。法律认定居住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基本居住需求,确保其在特定房屋或土地上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利。为此,法律通过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来认定居住权,并确保其得到有效的保障措施,如禁止非法驱逐、提供租金稳定等。这些保障措施旨在维护公平、稳定的居住环境,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
结语
居住权的认定取决于是否有登记机关的登记。设立居住权的方法之一是通过与住宅所有权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居住权的根本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后,需持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需消灭居住权,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