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怎么分配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再由用人单位举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判断。
2、法官在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特别应当关注双方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并注意与雇佣、承揽等劳务关系相区别。
一、劳动关系案件怎么管辖?就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应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人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观点是不妥的。首先,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所确立的“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地址相对固定,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居住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规定,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其次,与法院的设置也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并不按行政层级一一设置,且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比如有许多市辖区、县尚未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某些直辖市只有一个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而法院却有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规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将会导致案件过度集中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增加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却无权管辖劳动争议,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鉴于上述两点,《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情形,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