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
(1).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
(2).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下,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下,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下的。
(3).胁从犯。例如被骗到境外,没收护照,被人威胁拨打诈骗电话的或为诈骗团伙做饭、提供其他服务等。
(4)从犯,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被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被判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对于查不到诈骗金额的,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按照诈骗未遂处理)
4.被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一、多次小额网络诈骗取证怎样进行
即使查不清诈骗数额也可以凭诈骗电话次数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因此意见在制定时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
这样规定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意见,上述情形中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同时明确规定,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