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前的出生证无法补办但可公证,如果1996年以前的出生证遗失,则需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建议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作为有关用途,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制》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