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驾驶员凭派车通知单及其要求的时间、地点出车。无派车通知单司机不得私自开车。非办公时间由院行政总值班人员直接派车。保证业务及行政用车。
2、 车辆除公用外,私人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
3、 车辆平时停放在车位内,驾驶员应随时做好车辆的检修、清洁、保养和必要的消毒工作。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4、 建立车辆出勤登记制度驾驶员应作好行车日志,出车均应将出车地点、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回车时间、到院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
5、 救护车外出救护应按标准里程及医院的有关规定收费。
6、 驾驶员要坚守工作岗位,通讯工具要保持畅通。接通知后10分钟内车辆到位,有事离开时应向主管科室或值班人员说明去向。
7、 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主管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报《车辆维修申请单》(包括故障部位或部件、预计维修经费、维修天数等),经核实同意( 元以内的维修由主管科室负责人审定, 元以上的维修由分管院长审定,万元以上的维修由院领导集体审定)后,送指定地点维修。
8、 车辆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包括购车论证书、购车验收记录,随车技术资料、随车工具配件清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逐月里程统计、车辆油耗记录、车辆保险、索赔、检审、违章、上户、转移、变价处理、报废等资料,做到一车一档,资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