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