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需要同时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岁以上、无子女、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有正当收养目的、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计划生育规定。被收养人需要年龄在14岁以下,或失去父母或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法律分析
收养弃婴应同时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精神正常;
2、年满35岁;
3、无子女;
4、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5、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6、有正当收养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法律和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同意,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但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限制。
被收养人的条件:
1、14岁以下,但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失去父母或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但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子女。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拓展延伸
收养弃婴是一项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的行为。在收养弃婴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首先,需要进行法律程序的申请和审批,包括提交收养申请书、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考核。其次,需要了解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被收养儿童的抚养、教育等方面的责任。同时,还需要了解收养弃婴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风险。总之,收养弃婴是一项需要认真考虑和遵循法律程序的重要行为,需要谨慎处理,并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结语
收养弃婴需要同时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岁、无子女、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有正当收养目的等条件,被收养人必须是14岁以下、失去父母或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收养弃婴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包括申请和审批等,并需要了解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养弃婴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