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在XX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我经过对《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资料的比较发现,这次的修改幅度确实很大,新法由原先的97条修改为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新《安全生产法》称得上是一部贴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法,下头我简单谈一下我读完新《安全生产法》后的几点体会:
第一,罚款额度增大。原先有时候处罚1万、2万的标准,此刻提高到5万、10万,异常是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的处罚额度也大大地提高了。对于一般事故,就是1-2人的死亡事故,能够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就是3—9人的死亡事故,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如果重特大事故,情节异常严重的,可处1000万元以上,XX万元以下罚款。再配合其他的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职责等措施,威慑的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强制手段加强。原先安监局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最终发现这个企业半年、一年以后还在生产,还在运行,因为有企业给他供电,有企业给他供水,还有企业给他供应能源,还有企业给他供菜,民爆的物品矿山里的还有。这回《安全生产法》为了保证执法的效果,规定安监局能够下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包括供应民爆物品。这对保
障执法的严肃性是十分有好处的。当然企业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后,安监部门应当及时地恢复供电供水。
第三,行政更加严厉。比如企业没有搞培训教育的,或者培训教育不如实记录的,或者没有搞隐患排查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的,也没有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演练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规定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你还不改就罚款。此刻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这对企业有必须的威慑力。以前我们执法的时候,企业说你不能罚我,责令改正,我立刻改。他有个侥幸心理,此刻新发规定,只要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要求企业整改的同时能够并处罚款,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威慑力。这一点应当是借鉴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可操作性增强。新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克服了老法中存在的一个弊端,就是有行为要求没法律职责。比如法律义务条款要求你不准做这个不准做那个,可是缺乏法律的强制措施。这次我看了一下,并进行了仔细核对,新《安全生产法》里,应当说义务条款有行为要求的,你违法了,法律职责里就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