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种类包括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和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董事、高管诉讼。前者需由连续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起,所得利益归公司而非个人。
法律分析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有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损的诉讼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起诉讼。所得利益归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
拓展延伸
股东直接诉讼:探索不同类型的股东维权途径
股东直接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股东维权途径,它为股东提供了一种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存在多种不同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赔偿诉讼、请求股东会议召开诉讼、请求公司行为撤销诉讼等。这些不同类型的诉讼途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股东权益。通过探索不同类型的股东维权途径,股东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与公正。因此,了解和熟悉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类型,对于股东来说至关重要。
结语
股东直接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股东维权途径,为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法律手段。不同类型的诉讼包括追索赔偿、请求股东会议召开、请求公司行为撤销等。了解并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有助于维护股东权益,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与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