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主要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大量表现为侮辱消费者,包括侵犯消费者名誉权、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的意思。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
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侵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与名誉权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侵犯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是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人格尊严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