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牌/实施登记
根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深圳交警正在履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同时登记系统、登记点、限行路段等配套政策、设施正在紧锣密鼓地结合《管理规定》和《登记办法》进行完善。
预计将在9月中上旬正式开展登记上牌工作,具体时间以市交警局另行公告时间为准!
在正式实施登记前,深圳交警将不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市政府令第336号)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