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的刑事抗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相关的不公裁判行为的。
二、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有什么情形可提出抗诉
1、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一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