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借据,也可以起诉,但你必须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贷款关系。例如贷款人可以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原告仅凭转让证明而无其他证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辩称贷款已偿还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辩称转让系原告偿还双方先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所致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借条怎样写才合法有效
借条合法注意事项:
1、凭证名称:借据。借据是债务人在借款关系中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凭证,表明债务人有偿还的义务,反映了借款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
2、贷款理由。注明贷款目的可以防止借款人因其他原因辩护;
3、交付方式。因为贷款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贷款金额小,用现金支付,很少有人会发放借据。当然,你仍然可以在借据上选择现金交付;
4、贷款人。在司法实践中,未规定贷款人的借据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辩称持有人不是真正的债权人的,借款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应注明;
6、利息;
7、贷款期限;
8、借款人。贷款人是否签字并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字并打印。
二、分期付款的欠条能打官司吗?
货款欠条可以打官司,但是想要赢得官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基础关系。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款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借据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则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