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定罪处罚。因此,私藏子弹一颗的,达不到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的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