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改变意味着劳动者不再受到仲裁部门的阻碍,可以通过法院获得最终救济。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了这个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解决:仲裁程序与法院起诉的权衡
劳动争议解决涉及到仲裁程序和法院起诉之间的权衡。仲裁程序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它通常更迅速、简便且成本较低。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可以确保公正的裁决,并提供一种相对和解的机会。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可能认为仲裁结果不公平或不满意,或者需要紧急救济时,他们可能会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起诉虽然可能更费时、复杂且成本较高,但它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机会。因此,在决定是否绕过仲裁程序直接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权衡利弊,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智的选择。
结语
劳动争议解决涉及仲裁程序与法院起诉之间的权衡。仲裁程序迅速、简便、成本低,并确保公正裁决,提供和解机会。但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或需紧急救济时,可选择向法院起诉。法院起诉费时、复杂、成本高,但提供更广泛法律保护和救济。当事人需权衡利弊,根据情况作出明智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