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券公司及其员工欺骗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反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以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了获得佣金收入,诱使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
6、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