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入股合作社,村委会绝对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