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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书 篇1

2024-07-17 来源:爱问旅游网

  委托人: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拍卖物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下列物品:序号拍卖物名称单位数量质量规格拍卖底价备注(如委托拍卖物数量、种类较多,可以另附清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拍卖人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委托人如实作出说明。

  第二条拍卖物交付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以上拍卖物交付给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因交付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承担。拍卖物交付后,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拍卖物。

  第三条拍卖方式拍卖人应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拍卖委托人委托的物品: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四条拍卖期限和拍卖地点拍卖人承诺在年月日以前在举行拍卖会,对该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五条费用和酬金拍卖物在拍卖中成交的,委托人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佣金由拍卖人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是否向拍卖人支付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有双方协商确定,前款所指费用包括:在委托人向拍卖人交付拍卖物后,拍卖人对拍卖物的估价、广告宣传、仓储保管、运输等项费用,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价款结算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后)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拍卖未成交时的约定在约定的拍卖期限内拍卖物没有成交,或者由于买卖人违约不提取拍卖物的,甲乙双方可以:(1)续签合同;(2)解除合同。

  第八条拍卖物的撤回或撤除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拍卖物为艺术品的,还应征得拍卖人的同意,拍卖人同意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

  拍卖人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对拍卖物经了解核实或者鉴定以后认为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拍卖物并不再拍卖。

  拍卖物撤除后,委托人是否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密规定委托人(要求)、(不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拍卖物底价等进行保密。

  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物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拍卖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价款的,应向委托人支付按拍卖成交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拍卖人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造成拍卖物损坏的,由双方按损坏程度协商解决;丢失的,拍卖人应按拍卖底价负责赔偿。

  5.拍卖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底价的,应向委托人按拍卖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底价的,致使拍卖物不能成交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底价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加以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章)地址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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