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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后股权转让合法性

2024-07-17 来源:爱问旅游网

公司减资后股权可转让,减资是注册资本减少,需办理减资变更手续;股权转让是股东改变,需办理股权转让公证手续。办理减资需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债务清偿情况说明等。

法律分析

一、公司减资以后股权可不可以转让

1、公司减资以后股权可以转让,股权转让的是剩余部分股权,这部分是确定的,和是否减资没有关系。

2、减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比如公司原来注册是1000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减资到500万元,这是减资,一般来说需要登报45天后才可以出具减资报告办理减资变更;而股权转让是股东改变,需要做股权转让公证才可以办理股权转让变更。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企业减资如何办理

关于企业减资如何办理,首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3、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的报纸;

4、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结语

减资后的股权可转让,与减资无关。减资是减少注册资本,需登报并办理减资变更。股权转让需公证办理。企业减资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务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证件申请变更登记。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说明、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确认书、验资证明、股东名录、营业执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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