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常州新北区三井建筑设备经营部
承租方(乙方):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所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条:租赁、搭设费用及期限:
1、脚手架租赁数量:114套,租赁期限:10天租金:1.5*114*10=1710元
2、租用调节杆:50只 租赁期限:10天租金::0.5*50*10=250元
3、运费:4次*250=1000元
4、搭设人工费:30个工*200元=6000元
合计:1710+250+1000+6000=8960元
5、税金:8960*5%=448元
总计:8960+448=9408元
(脚手架租赁期限及搭设人工按现场实际情况计算)
搭设方案见附图
注:脚手架每套包括(门架两片、台板一块、斜撑两付)
第三条:验收方式:
以按图纸搭设,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为验收标准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2、安装时要将脚手架安装平稳,地面不平时必须用调节轮或调节脚,超过两层要安装固定件和安全建筑物固定,工作台移动时严禁登人。
3、租赁物件在甲方搭设期间内发生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时,由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脚手架在使用期间由于甲方搭设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解决。如不能解决时,由出租方所在地经济法庭判决。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以正本为凭。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