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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篇21

2024-07-16 来源:爱问旅游网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毛石挡土墙、砼路面、排

  水等全部施工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担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为5(伍)年;

  2.挡土墙工程为5(伍)年;

  3.砼路面工程为3(叁)年;

  4.路基排水泄洪工程为3(叁)年;

  5.其他约定: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如基础沉陷、挡土墙发生破坏危及车辆及行人安全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工程结算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以结算价款5%核定。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返还时间和方式(贰年返还90%、剩余10%伍年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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