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委托乙方承建土石方开挖工程。为明确双方各自的相互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信守遵循。
第一条、 工程名称:泰兴市学院路保障性安置房一标段工程地点:泰兴市学院路跃进河以南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土石方开挖工程(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按甲方提供的标高,进行编制施工方案,承包施工,包括施工区域内的开挖、淤泥开挖、场内外土石方外运及处理,完工后的场地清理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第三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税费、办理政府部门有关报批手续、包验收、税金、包场内运输道路及场地内外的清洗清理等。
第四条、 工期与进度
4.1.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绝对工期为: 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在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因甲方原因推迟开工日期的,则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并按时进行开工。
4.2.开工前,由乙方提供具体施工方案,并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甲方、监理审核,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工期是否顺延规定如下;
4.2.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下雨等天气因素影响,造成无法施工连续8小时以上,经甲方及监理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可予以顺延工期;
4.2.2.不可抗力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盖章认可后,可进行调整;
4.2.3.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工期签证的权利;
4.2.4.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施工不能持续进行而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相应顺延,停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2.5.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合格标准;
5.2.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5.3.除以上质量要求外,必须满足甲方要求。
第六条、合同价款
暂定总价: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元(投标人所报单价为含税单价,不得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工作量按实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根据投标人自行报价方式填写:
7.2.乙方在申请进度款/结算款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构认可的合规税票,甲方通过银行划账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7.3.工程款分为进度款、结算款,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支付工程款。
7.4.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表给甲方审核后支付。
第八条、计价与计量
8.1.计价范围:土石方开挖、回填及外运
8.2.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本合同所确定的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做调整。工作量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详见报价单)
8.3.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税金、余土外运所涉的所有风险及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本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包括风险金及政府相关收费等)等全部费用,结算不作任何调整,地下土质情况、回填处工作面不足等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结算
9.1.乙方在完成承包方位内工程后,乙方应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甲方在收到机房递交的《最终结算申请报告》及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后30天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由双方共同完成最终就算后,由甲方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2.乙方的最终结算送审,无论是经甲方还是经甲方委托的单位审核,若审核的核减幅度超过5%(含5%)时,甲方可将该项目的就算工作顺延30天,以便详细调查。
9.3. 《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该报告经各方审批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审批人未全部签字或各审批人已全部签字但未加盖双方公章,《最终结算审核报告》都未生效,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合法依据。
第十条、甲方责任
10.1.方委派 为代表,负责监督乙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测量委派 为现场测量代表,但该代表的签字须加盖甲方项目部或甲方公章后才有效。除非本合同有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委托,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签字都视为个人行为,甲方不予确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2.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报表及相关文件。
10.3.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乙方责任
11.1.选派 为乙方施工现场代表,并于开工前书面通知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
11.2.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11.3.甲方提供水电源接驳点,乙方从该接驳点将水电源引至施工现场并承担接驳费用,负责施工期间用水费用,水费的计取标准按相应部门收取的规定执行,水电费支付至总包方。
11.4.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支付。
11.5.遵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卫生环保守则,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6.乙方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场财产和设备的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7.在土石方回填过程中,有其他的施工,可能因为工作面的影响,降低施工效率,乙方必须配合其他工种,甲方不再承担此笔费用,由土石方单位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不能因此原因工期顺延。如之前乙方已有机械进场但没开始施工,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履约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份数、生效
13.1.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竣工验收且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职责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