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
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专利等。
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
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
二、专利实施的许可的类型有哪些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许可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
1、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让与人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否则即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期限或方式内享有使用让与人的专利技术以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让与人保存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权利。所以,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和受让人分享专利实施权的协议。当事人订立的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也不影响国家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
3、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最常见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答应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存自己实施和答应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
三、专利强制实施许可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