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贴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