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定盗窃罪。但盗窃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信用卡诈骗起诉的程序如下:
1、 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 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5、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总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涉案数额较大的,可对犯罪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