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办案的流程是:
1、受理: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2、初步核实: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3、立案检查: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4、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要查清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以及造成的后果;
5、移送审理: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
1、是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3、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5、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综上所述,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