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应持经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xx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
2、本人或家属按要求填写后,到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医院在审批表中填写明确诊断,并加盖医院公章。
3、本人携带《审批表》和《xx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本单位,本单位应在《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审批表》和《手册》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疾病审批手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符合特殊疾病审批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审批备案。
5、参保人员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手册信息。
6、参保人员将《审批表》交回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留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