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办理流程:
1、携带既往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化验单,疾病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至门诊医生就诊,符合条件的患者,由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
2、特殊病种审批表必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
3、医院办理完结后,患者或家属携带病史资料,医保卡,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和1寸照片2张。及以上医院相关病史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到当地社保局审批并盖章。
特殊门诊办理材料:
1、《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2、《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3、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5、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卡或参保凭证;
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