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执行异议的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需明确申请人身份和涉案财产信息。申请人需详细陈述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执行费的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费按标的额计算,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实际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予缓交和减免。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不预交,从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法律分析
一、关于执行异议的申请
要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在申请中,需要明确申请执行异议的主体人的身份,比如提出异议的案外人的姓名以及申请执行异议的对象,并列出请求法院中止实施执行措施的涉案财产的名称和范围,比如被查封的车辆的车牌号或者被查封的房屋等等。最后,需要详细陈述提出执行异议的详细事实和理由,比如自己是该财产所有人的证明或者获得该财产的时间和凭证等等。
二、执行费的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拓展延伸
执行费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
结语
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明确申请人身份和涉案财产信息,并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实际支出的费用从执行标的额中优先抵付。申请执行费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