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缴出资与对其他公司债务负责的关系。若股东按章程约定实缴完认缴出资,则不需对其他公司债务负责(除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外)。若认缴出资未实缴完毕,则股东应继续在认缴范围内出资。
法律分析
看该股东实缴完没有。不管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如果该股东按照章程的约定实缴完认缴出资了。这时候,股东不需对其他公司债务负责任(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除外)。如果认缴的出资没有实缴完毕,那么股东应当继续在认缴的范围内出资。
拓展延伸
代持股人的责任范围:公司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人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有一定的责任范围。一般情况下,代持股人不承担公司债务,因为他们只是持有股份而非实际经营者。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代持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或全部公司债务责任。例如,如果代持股人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署担保协议,他们将有责任承担担保债务。此外,如果代持股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或违反法律义务,导致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法院可能会追究代持股人的个人责任。因此,代持股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法律义务,以免承担不必要的公司债务责任。
结语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人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有一定责任范围。一般情况下,代持股人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承担责任。代持股人应遵守法律义务,以免承担不必要的公司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