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可以贷款。家庭农场贷款是“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贷款”的简称。我国农业银行对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生产和生活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的一种。贷款对象主要是经营粮食、经济作物生产及养殖、渔业生产的各种专业户和少数大面积承包户。
借款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持有经国营农场批准的家庭农场证件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有与农场签订的承包合同;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必要时要求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担保等。
贷款种类包括:农业生产费用贷款,解决其开支农业生产费用的资金需要;农业生产设备贷款,解决其添配必要的生产设备的资金需要;
农业开发性贷款,用于解决其开荒、造林等投资的资金需要。生活贷款,用于生活费开支的需要。家庭农场贷款一般为信用贷款。
银行掌握的办法是:
(1)一般借款户凭信用鉴定出具借据,办理贷款手续。对信用关系不好,或经营风险大的借款人,实行担保贷款;
(2)贷款额控制在当年出售商品的15—20%范围内,当年借,当年还,年末实现收放平衡;
(3)区别不同的借款户,实行不同的贷款管理方式。
一、农村信用贷款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