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得穿便衣执法,违反了相关法规,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如对便衣交警怀疑,可要求出示警察证明身份。
法律分析
交警不可以穿着便衣执法,这种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后果由其所在的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权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任何行政执法活动,都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
在《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部相关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了人民警察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警察标志、警号,法律程序上即视为已经表明执法身份,无需再出示警官证。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执法,便衣警察除外。
在这里特别提醒一下,如果对穿着便衣的交警怀疑的话,可以让其出示警察证来证明身份。
拓展延伸
交通执法中的隐秘执行:交警便衣执法的利与弊
隐秘执行是交通执法中的一种策略,交警穿便衣进行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交通违法行为。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利与弊。利在于交警便衣执法可以更好地融入交通环境,发现和抓捕交通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增加。此外,便衣执法还可以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预期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然而,便衣执法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可能会引发误会和不信任,市民对于交警身份的辨识性降低,容易产生疑虑和抵触。另一方面,便衣执法需要更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导致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冲突。因此,在实施交警便衣执法时,需要权衡利弊,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结语
交警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携带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便衣执法是一种隐秘执行策略,有利于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但也需注意可能引发误会和不信任,需权衡利弊确保公正执法。如对便衣交警身份怀疑,可要求其出示警察证明身份。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需要平衡隐秘执行与公众信任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