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妇女。
2、在客观方面,大体上有三种表现:
一是实施拐骗、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二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的行为。
三是盗窃婴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是否将被拐卖妇女卖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什么是侮辱罪
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哪些构成要件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
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
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
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