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手续如下: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监护人自行联系就读学校,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
(二)对自行联系学校有困难的,可向当地教办提出申请,由教办安排就读学校。本市往外县市转学的小学、初中学生,由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待收到接收学校的回执后,开具转学证书;
(三)学生确因其监护人由市人事局、教育局及以上部门出具证明的,当年从市外调入、人才引进、部队转业等特殊合理理由转学的,其转学手续办理可不受时间限制;
(四)转入学校应在学生转入后出具转学回执,发送到转出学校,然后由转出学校提供学籍档案;
(五)市属学校、民办学校的转学应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
二、小学生异地转学籍需要手续:
1、家长先与转出学校沟通并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递交转入学校。
2、家长向转入学校提供户口本、转学原因及有关证件(如父母工作调令、转业证、房产证等)。
3、转入学校向家长开据《转学受理回执》;
4、转入学校与对方学校沟通并同意后,在网上学籍管理系统办理上报并审核;
5、转入学校向学生家长开据《转学办理通知单》,并告知家长与转出学校及主管教育局联系办理网上审核(同意)及调转学籍档案手续。
6、转入学校持《转学申请表》到主管教育局办理网上审核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