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但是若不能很好的区分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将会对劳动者造成很大的影响。正确区分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了解他们享有的法律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含义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异同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共同点
(1)两者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成立。
(2)两者均以劳动给付为目的。
(3)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4)两者均为继续性合同(即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不同点比较
(1)合同目的及性质: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2)受国家干预程度:劳务合同----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国家干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3)主体不同:劳务合同----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劳动合同----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4)法律关系:劳务合同----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5)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
(6)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劳务合同----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劳动合同----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7)纳税方式:劳务合同----劳务收入超过800的部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劳务费税率表计算。劳动合同----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纳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8)单位义务不同:劳务合同----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劳动合同----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9)单位侧重点:劳务合同----单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侧重于劳动成果。劳动合同----单位侧重于对劳动过程的管理。
(10)解除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履行法定程序。
(11)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12)争议处理程序:劳务合同----法院可直接受理。劳动合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需仲裁前置。总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着重大区别,在工作中要正确辨别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合同当事人才可以选择出正确的处理途径或方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