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异地可以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