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债务人和第三方都提供了抵押物担保时,应优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是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则优先执行该抵押物,然后再执行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或保证人的财产。如果主债务人和第三方都提供了抵押物担保,那么债权人应该先执行主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如果主债务人提供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那么债权人应该先行实现该抵押物的担保,然后才能执行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连带保证人的财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