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取保解除和撤案两者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未犯罪,那么就可以对案件进行撤销后再解除取保候审,也可以在取保候审解除之后认定当事人未犯罪再撤销案件。
取保候审解除是因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了,对于取保候审解除后多久撤销案件没有具体的规定。撤销案件要在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要查清当事人确实有犯罪行为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满一年的,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题中的”解除取保候审“,就是退还保证金,净除之前的各项义务,但不意味"无罪",让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要达成撤案,根据相关的案件程序规定,要么是自始不构成犯罪的,要么是后来特赦的,或者存在嫌疑人死亡等情形的,和”时效“有关的只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这一项,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追诉时效到期,从提问描述来看,仅仅是取保候审满一年而已,远不到五年,不符合撤案的法定情形。从逻辑上讲,撤案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只是由于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设立追诉时效才导致了公安机关撤案要考虑时间问题,公安机关发挥的是查获犯罪的功能,理论上来说对一个案子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继续侦查。
而取保候审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体现的是人权保护功能,这和公安机关的保护社会安全职能并不严格冲突,因此,取保候审一年以后,从程序的角度上,如果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院就应当自行解除取保候审,这和”撤案“以及”不起诉决定“是无关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