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行纪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行纪人与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从事贸易活动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3、所支付的具体报酬;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