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责不认可处理方法如下:
1、交警判责不认可,可以申请复核。
2、交通事故责任不认可的当事人,可以在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送达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3、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违反交通有关规定的行为所造成,而交通事故的认责是对着一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这一认责是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应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警部门一般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都要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证活动中一是要围绕事故有关事实进行确认,二是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所以,当事人要十分重视听证活动,要尽量事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到交警部门查阅事故材料,查清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有理有据地说明本方的意见。如果自己没有经验,可以事先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代为参加听证;
3、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一般应根据形成事故的原因力、原因力是否是行为人过错形成的、各方过错在原因力中的作用来确定事故责任。但实践中,许多交警并不是首先考虑形成事故的原因力,而是单单以各方的违章严重程度、违章的多寡来认定,往往形成事故责任的划分偏差。所以,听证活动中当事人应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
4、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五种。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