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分为5部分,共计29条。
第一部分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这是《解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第一条至第十三条围绕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失功能、制裁功能、预防功能等立法目的,明确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相关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此外,通过对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区分,对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作了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解释》在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重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也注意到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参与人行为自由的平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解释》对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解释。
第四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解释》规定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部分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