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4种担保方式。
(1)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的方式。
(2)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3)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
(4)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
3.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4.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6.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7.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办理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结清满一年以上;
8.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应不得高于50%;
9.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如何认定
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1.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住房,且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无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
2.第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